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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3 00:00
来源:本站
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联合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联合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联合会。(英文名称: Charity Volunteer Association,Jilin Charity Federation简称:CVAJ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慈善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和自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慈善志愿者团队和个人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民为本,奉献爱心,全方位服务社会,传播慈善文明”,本会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慈善志愿者精神。
第四条 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是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在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联合会或全省慈善志愿者联合会分会注册登记、积极参加慈善服务活动,不以获取任何形式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资源,自愿从事慈善活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慈善总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及工作范围
第六条 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联合会负责对全省慈善志愿者联合会分会的业务指导,根据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全省慈善志愿者联合会分会、注册志愿者团体和个人,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活动,向慈善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慈善志愿者联合会分会,根据实际需求,认真做好本级的志愿者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慈善志愿者工作。
各县(市、区)慈善志愿者联合会分会,根据实际需求认真做好本级的志愿服务工作。慈善志愿者联合会分会也可独立开展慈善志愿者义务服务活动。
第七条 深入推进吉林慈善事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全省慈善志愿者管理,推动慈善志愿者服务规范化、制度化,集中各行各业慈善志愿者的力量,发挥整体优势,更广泛地组织动员全省广大群众投身各项慈善社会公益性活动,全面推进我省慈善志愿服务事业。
第八条 开展培训和研讨,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社会服务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条 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助孤助学、应急救助、支教助学、抢险救灾、慈善文化、环境保护、科技传播、心理咨询、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应具备条件
(一) 团体会员
自愿从事慈善志愿者服务,凡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机构和有关专业、行业的志愿者组织以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志愿者团队,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
1、自愿从事慈善志愿者服务,政治坚定,思想进步,热心慈善事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乐于为慈善公益事业做贡献;
2、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已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3、具备与所参加的慈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意愿;
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慈善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慈善志愿服务工作;
5、 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或团体直接到吉林省慈善总会或所在地慈善会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慈善志愿者登记表》;
(二)吉林省慈善总会或所在地慈善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三)双方签订慈善志愿者工作协议;
(四)省慈善总会或所在地慈善会审批,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慈善志愿者证书和慈善志愿者胸牌(标志)。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会;
(二)参加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三)接受与慈善志愿服务相关的培训;
(四)获得从事慈善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对慈善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慈善志愿者服务。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慈善志愿服务活动,完成已承诺的工作任务,每名慈善志愿者每年参加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热心传播慈善理念,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四)尊重服务对象,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以慈善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维护慈善志愿者良好形象;
(六)未经省慈善总会(各地慈善会)同意,不得以慈善志愿者或者吉林省慈善总会(各地区慈善会)的名义组织、参与违反慈善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交回证书及胸牌(标志),本会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八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联合会的管理机构为吉林省慈善总会。
第二十条 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联合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各慈善志愿者联合会分会的会长同时也是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联合会的副会长。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联合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由省慈善总会(各地区慈善会)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以为服务对象服务的实际时间为准,按小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慈善志愿者档案,对慈善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登记。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着装整齐,佩带慈善志愿者标识。
第二十四条 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应自觉参加省慈善总会(各地区慈善会)组织的相关培训,以提高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二十五条 本会依据已注册的慈善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注册慈善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及时向慈善志愿者所在单位(社区、学校)通报。
第二十六条 本会依据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会员服务时间的长短和服务社会的业绩,分别授予不同星级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团队和个人荣誉称号及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杰出贡献奖章。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参评“中华慈善人物大奖”和各种奖项的评选。
义务服务50小时以上,可获一星级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称号;
义务服务150小时以上,可获二星级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称号;
义务服务300小时以上,可获三星级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称号;
义务服务400小时以上,可获四星级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称号;
义务服务500小时以上,可获五星级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称号。
根据义务服务时间和质量设立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服务终身成就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省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做慈善志愿者的,由吉林省慈善总会(各地慈善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吉林省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联合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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