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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2023-04-10 10:56

来源:本站

吉林省慈善总会章程

2023年4月7日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吉林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Jilin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JL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募捐活动,接受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慈善捐助,帮助社会上的孤老残幼、受灾群众和其它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和个人,开展各种有效的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16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各类慈善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慈善救助。开展助困、助学、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慈善信托。依法开展慈善信托,助推慈善事业发展。

(五)公益援助。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与政府、企业、媒体、学界等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促进慈善行业跨界合作。

(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筹措慈善资金。

(八)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吉林特点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协助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慈善政策法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委托开展慈善行业培训、统计、评估、表彰等工作。

(九)指导单位会员,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慈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十)开展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慈善事业,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为全省慈善事业发展做出有益的贡献。

(四)按规定标准定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向和工作规划。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不能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员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不定期立会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会长全体会议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长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会长办公会和会长全体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业务活动安排,包括重大项目立项审批,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

(三)讨论和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等事项。

(四)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若干名;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本会可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等荣誉职位。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衷慈善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按照人员管理权限报上级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督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专职。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工作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编制本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五)组织起草各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推选监事会主席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主席。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费。

(二)依法开展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四)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发展基金、捐赠资金保值增值投资收益。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吉林省慈善总会“发展基金”,保证本会可持续发展。动用“发展基金”本金时,须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需报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七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凡社会慈善募捐或捐赠的款物必须严格用于:

(一)资助各类慈善组织或慈善公益事业。

(二)根据本会宗旨开展各种社会救助活动。

(三)开展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资助项目。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

(一)按照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人数的2/3。

(五)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六)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七)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发展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政府资助、存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5%以内(最多不超过10%)的项目运作经费。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发展基金和可用于投资的财产,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可用于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活动,重大投资理财活动应当经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2/3以上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和侵占。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47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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